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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管
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函送有關機
關依法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或子女,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