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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於其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得以用人單位為投保單位
,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所需保險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