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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者,並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二、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