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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會務委員出缺,致缺額達該會會務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時,中央主管機
關、台北市政府應予補遴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惟任期不足一
年時,不予補遴派;補遴派之作業程序依本辦法之遴派規定辦理。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出缺,得由各該原推薦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資格,
遴選適當人員報原核派機關辦理核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