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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應施檢驗之進口乳品,檢驗單位得依照經濟部公告之檢驗標準檢驗;其衛
生要求,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項目。報驗人應將檢驗合格
證明文件副本,分送銷售地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