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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遠洋漁業產業諮詢及輔導。
二、漁船船位之監控管理。
三、漁船電子漁獲回報軟體之開發及管理。
四、漁獲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運用。
五、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檢查。
六、觀察員之指派。
七、協助漁業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漁業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