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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健康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變更。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變更。
四、原核准文字字體變更。
前項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持有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應就第一項免辦理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