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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分局因規模及業務需要,得調整組、室及課數如下:
一、台北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十課;門
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五課。
二、北區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七課;門
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三、中區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八課;門
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四、南區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八課;門
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五、高屏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八課;門
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六、東區分局有關政風業務事項由本局政風室辦理;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置人事管理員;門診費用組及住院費用組合併為醫療費用組;各組、
室均不分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