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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危險物品不得以航空郵件交運或於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物品。但依技術規範及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交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