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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應符合附件六至附件十四規定之最低課目要求,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訓練教室面積及最大學員容量。
二、輔助訓練裝置之說明。
三、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之說明。
四、訓練機場之清單、飛行提示區及使用設施之說明。
五、使用航空器型別及其特殊裝備之說明。
六、執行學科、術科訓練飛航教師之最低資格。
七、符合附件十五規定之訓練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