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船舶所停泊之港埠發生傳染病時,船長應通告全船,限制海員、旅客上岸,並採取各項必要防制措施,以防傳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