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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得標者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上,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五、系統網路建設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