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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左列各件均不得作印刷物交寄:
一、以壓字機、打字機或手用戳記打出或印出之件。
二、紙張上印有文字、圖案、表格者,如信封、信紙、表冊、單式、帳簿
、練習簿、日記簿、記事簿等供書寫之用品。
三、具有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印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