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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檢查加油站設備情況、
自行安全檢查記錄、油料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若經查加油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得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執照:
一 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二 對公共安全有影響之虞者。
三 拒絕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檢查者。
再次違反前項規定之同一事項者,得由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
許可執照。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