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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下列設備,礦業權者應檢具設置計畫書、設置位置圖、施工說明書及出廠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
一、坑內、外捲揚設備。
二、坑內、外電動及柴油機車。
三、主扇風機、補助扇風機及局部扇風機。
四、電動架空索道。
前項設備完成時,除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外,礦業權者應填具竣工報告書,報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免附出廠證明書及竣工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