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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地下火藥庫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設於岩磐堅牢之處,庫壁以鋼筋混凝土補強,並設有通風設施
。
二、庫門鐵板厚度應達三公釐以上並加鎖,庫房坑道入口應另設門扇加鎖
。
三、庫房內不得裝置照明設備,庫房坑道照明設備應採用防爆式電燈、鎧
裝電纜,並裝置自動遮斷器。
四、火藥庫上下及四周地磐厚度應依下表規定:
┌────────┬────────┐
│炸藥存量 (公噸) │地磐厚度 (公尺) │
├────────┼────────┤
│ 一以下 │ 四以上 │
├────────┼────────┤
│ 二以下 │ 六以上 │
├────────┼────────┤
│ 三以下 │ 八以上 │
├────────┼────────┤
│ 四以下 │ 一○以上 │
├────────┼────────┤
│ 五以下 │ 一一以上 │
├────────┼────────┤
│ 六以下 │ 一二以上 │
├────────┼────────┤
│ 七以下 │ 一三以上 │
├────────┼────────┤
│ 八以下 │ 一四以上 │
├────────┼────────┤
│ 九以下 │ 一五以上 │
├────────┼────────┤
│ 一○以下 │ 一六以上 │
├────────┼────────┤
│ 一二以下 │ 一七以上 │
├────────┼────────┤
│ 一四以下 │ 一八以上 │
├────────┼────────┤
│ 一六以下 │ 一九以上 │
├────────┼────────┤
│ 一八以下 │ 二○以上 │
├────────┼────────┤
│ 一九以下 │ 二一以上 │
├────────┼────────┤
│ 二○以下 │ 二二以上 │
├────────┼────────┤
│ 二五以下 │ 二四以上 │
├────────┼────────┤
│ 三○以下 │ 二六以上 │
├────────┼────────┤
│ 三五以下 │ 二八以上 │
├────────┼────────┤
│ 四○以下 │ 二九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