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由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共同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抵押契約書副本二份。
三、礦場登記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抵押權者之姓名,如係法人,其名稱。
二、債權之金額。
三、抵押標的物。
四、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其他約定事項。
採礦權設定抵押權後,申請礦區減區、合併、分割、調整或自行申請廢業,應檢附抵押權者之同意書。因讓與或信託而移轉者,受理時應通知抵押權者。
採礦權經核准展限後,其原設定之抵押權,除經抵押契約自行限制者外,仍得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