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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