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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少年保護官於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而拒絕時,應自受請求時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