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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由課稅區輸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
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有退回、掉換或運返課稅區者,於運返課稅區時,由該園區事業填具「科學園區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