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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