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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