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使用者、特約機構或其他機構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對於所提供之服務,採取適當防護及控管措施,避免訊息遭洩漏、竄改或傳遞不法訊息。
三、所取得及儲存之收付訊息,以提供服務所必要者為限。
四、對於執行業務所知悉之相關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經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不得為執行業務目的外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