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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並定期編製對帳單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為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交易者,應於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中載明。
第一項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交付方式、交付時點、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同業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