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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前項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洗錢行為態樣、標的及數量。
六、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七、其他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