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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
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調各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該員所隸總部之人事行政主管署
(處) 且副知相關軍醫處 (組) ,調為國防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
送人事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二、寄醫人員資料送相關軍醫處 (組) 及各該傷患原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