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有官職(官階)旗者,得懸掛官職(官階)旗於其座車前右方旗桿上,於國定紀念日應懸掛國旗時,其官職(官階)旗移於左旗桿上,其規定如下:
一、懸掛時機: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
(五)軍人節。
(六)總統親校。
(七)各軍種部隊大閱或大演習。
(八)各學校開學或畢業典禮。
(九)參加高級長官迎送外賓儀式。
(十)陪同高級長官或外賓參觀訪問。
(十一)參加高級長官就職佈達典禮。
(十二)參加授旗、授勛、授槍儀式。
(十三)參加國宴、公宴。
(十四)參加國祭(由總統主持之祭典)、國葬及各種祭奠儀式。
(十五)其他舉行禮儀儀式之慶典。
二、車旗旗幅橫三十六公分、直二十四公分,其旗式按官職(官階)旗比例縮小之。
基於軍事安全,前項座車之官職(官階)旗得不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