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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晉任建議後至晉任發布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原建議單位報請註銷其晉任候選:
一、受免刑、緩刑、罰金判決確定、拘役以上刑之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經撤職、停職或受記大過以上懲罰。
三、報請退伍、除役、死亡。
前項第二款停職人員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而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仍占上階職缺者,得檢討恢復停職前之晉任候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