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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智慧創作登記公告後,應由主管機關填具智慧創作登記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智慧創作說明。
五、智慧創作證書號數及核發日。補發證書時,其事由及補發日。
六、智慧創作財產權為專屬授權時,被授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七、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之要點,包括地域、時間及範圍等。
八、授權登記之日期。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登記簿冊之建置,於必要時得另以資料庫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