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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部分,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等需要,依下表規定:
┌──────────────┬─────────────┐
│管內徑(公厘) │最大間隔(公尺) │
├──────────────┼─────────────┤
│六百以下 │一百 │
├──────────────┼─────────────┤
│超過六百,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二十 │
├──────────────┼─────────────┤
│超過一千二百 │一百五十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得採用預鑄或場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緊密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雨水及砂土滲入、臭氣外溢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每階間距三十公分,最上一階之間距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
七、人孔內表面應採防蝕及其保護處理。
八、人孔底部依管之形狀設置凹形導水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