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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依第十六條實施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公告及通知,應於申報地價後開徵當年期地價稅之前辦理完竣。
依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二條規定得照價收買之土地,自限期屆滿之次日起,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停止受理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