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殯葬設施經營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之收支、運用及損益情形。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
三、殯葬禮儀服務業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資運用之範圍、比率及金額。
四、信託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之年度結算報告。
五、殯葬禮儀服務業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情形,應將信託財產退還於消費者之相關資訊。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