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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於覆審決定書作成後十日內,製作正本並連同案卷發交原決定機關。
原決定機關應於五日內將覆審決定書正本送達最高檢察署及請求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