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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8-4 條
適用公約船以船上維修方式確保船上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船上維修,並為方便保養者能測試、發現並維修無線電通信設備之故障,船上應備有適當之額外技術文件、工具、測試設備及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