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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8-3 條
適用公約船以岸上維修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岸上維修,並與其航行區域能提供服務之公司簽訂協議,以傳喚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或定期方式營運之船舶,能在主要基地港提供維修設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