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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8-1 條
適用公約船之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A1及A2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至少應使用雙套設備、岸上維修或船上維修任何一種方法,以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可用性。
二、在A3及A4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應以雙套設備、岸上維修或船上維修中之至少二種合併方法,以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