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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7-1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呼吸防護具時,應確保其供氣及性能維持正常運作,並避免使用純氧供氣。
前項情形使用空氣壓縮機供氣者,其與面罩連結之輸氣管線及接頭,應明顯標示其種類及用途;相鄰管線之接頭,應以不同規格予以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