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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5 條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