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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2 條
四○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自動浮離釋放及啟動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浮離釋放及啟動裝置能使本示標從船上自動釋放,並自動啟動。
二、自動浮離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設計應使其啟動裝置在任何方向上達到四公尺水深之前工作。
(二)應在負三十度C至正六十五度C之溫度範圍內工作。
(三)以不會腐蝕之相容材料製成,俾防止品質降低可能導致該裝置發生任何故障。自動浮離釋放裝置之零件不應施行鍍鋅或其他形式之金屬被覆。
(四)其構造設計,當海水衝到裝置,不會釋放。
(五)不因海水、油或長期日光曝曬而受到不當之影響。
(六)受到撞擊、振動或經歷遠洋船舶甲板上所遇到之其他惡劣海況之後,仍能正常工作。
(七)如船舶航行於可能結冰之水域時,其設計應使結冰減少至最低程度,且可行時,使結冰效應不致影響本示標之釋放。
(八)安裝時,慮及本示標釋放後,不受到沉船結構之妨礙。
(九)備有清楚標示手動釋放操作說明之標誌。
三、對於需要外部供電或數據連接(或兩者均需要)之示標,連接裝置不應阻止示標之釋放與啟動。
四、應在不啟動示標之情況下,以簡單之方法對自動釋放裝置之正常功能予以評估。
五、應能以手動方式將示標從自動浮離裝置上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