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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2 條
非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三、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四、周溫超過製造廠家指定使用溫度之場所。
五、絕緣導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之耐受溫度者。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