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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12 條
懸吊型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管槽若有保護,得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管槽及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使用於建築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