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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 條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及印鑑一併遺失時,應依規定向立帳局辦理掛
失止付、更換印鑑、補領新儲金簿、自動提款卡或存單。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或印鑑遺失,在未辦妥掛失止付前,存款如被
冒領,,郵局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