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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