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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受感訓處分人慰問金發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
。
三、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慰問金之申請,應由感訓執行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慰問金報告表,並敘明受感訓處分人死亡、受傷或罹病原因及處
理情形。
二、死亡證明書或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慰問金應由受感訓處分人本人具領。但受感訓處分人死亡、重傷或罹病致
無法具領者,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領受權或通知後逾
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感訓處分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前項同一順序最近親屬有數人時,其慰問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
領受權時,由其餘最近親屬具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