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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6-1、32-1、50  條條文、增訂第 48-2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