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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其教師資格尚在學校審查程序中者,應駁回其申請;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學校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