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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五年一月
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前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之表
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