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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查驗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核作業計畫書執行查核作業。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現場查核作業七日前,上傳預定行程及查核人員資料。
(二)完成內部技術審查後十五日內,上傳實際行程、查核人員、查核結
果、查核總結報告。
(三)確認受查核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三、指派設置人員清冊中之查核人員。
四、完成查核作業後,將查核總結報告,送另一名非參與該案且於設置人
員清冊中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
五、執行查核作業之主導查驗員與前項審查人員,應共同簽署查核總結報
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查核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