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位於農村生產區者,不得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