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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漁會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漁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漁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約定於勞動契約。